安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5-01-25 09:44:35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备案情况(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优化公路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规定,鼓励公路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承包人(分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实施细则》规定,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三)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四)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

(五)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不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3.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原文如下: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皖交建〔2025〕20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市、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省交通控股集团、省建工集团,其他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优化公路建设领域营商环境,省厅制定了《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月17日


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主要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

第五条鼓励公路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承包人(分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六条承包人(分包人)应当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要求,实施精品建造和精细管理,有效管控施工质量安全风险,提高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省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指导全省公路工程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工作,做好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工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发包人负责项目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的管理工作,承担项目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首要责任。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建立健全本项目分包管理制度,对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进行全方位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第九条监理人承担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的监理责任。对承包人提交的分包人及劳务合作企业(含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资格、签订的合同以及投入的主要人员信息等进行审查,并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发现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书面告知发包人。

第十条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分包人及劳务合作企业的行为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包人对所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除承包人设定的现场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十二条劳务合作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委派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场,按照承包人(分包人)编制的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并接受承包人(分包人)的管理。

第三章分包条件

第十三条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其中,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详见附件1)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或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

第十五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三)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四)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

(五)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不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3.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四章施工分包

第十六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七条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通过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核查。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承包人申请。承包人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拟分包申请,提供拟分包人相关资料并填写《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报审表》(附件2),报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对其申报的施工分包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分包人就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向承包人负责。

(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应在收到完整材料5个日历天内,对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基本信息资料、拟投入的技术与经济管理人员、拟签订的分包合同等,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三)发包人核查。承包人应当在5个日历天内将监理人审查通过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发包人在7个日历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发包人为代建单位的,发包人须在完成核查后3个日历天内将核查同意的分包合同报送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提出书面意见。项目法人在7个日历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承包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将工程进行分包。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提交分包合同报审表时向监理人进行书面解释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承诺,否则视为低于成本价分包。

(一)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市场最低价格水平进行分包的;

(二)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明显高于该分包工程合理利润水平的。

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其分包合同审查不予通过,由监理人督促改正。

第十九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的施工分包合同框架格式(附件3)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第二十条分包人应当自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报监理人审核。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劳务合作

第二十一条劳务合作企业必须具有施工劳务资质,不得将所承担的劳务合作内容再次分包或转包。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分包人)拟实施劳务合作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提出劳务合作申请,提供劳务合作企业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填写《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报审表》(附件4),报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分包人)应当对其申报的劳务合作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劳务合作企业就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委派人员的行为向承包人(分包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依据相关规定和项目发包人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对劳务合作事项应当在3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查,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的劳务合作合同框架格式依法签订劳务合作合同(附件5),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报监理人审查通过后,报发包人备案。

第二十五条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一)发包人、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分包人)的劳务合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承包人(分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做好劳务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严格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劳务作业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第六章行为管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

(七)施工分包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

(八)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九)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公路工程违法分包行为:

(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企业的;

(二)承包人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

(三)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进行分包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六)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施工分包违法:

(一)分包合同内容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的;

(二)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三)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一)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

(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负责施工方案编制以及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控制测量、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应当建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十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三十二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价款、工期,对工程、质量、安全、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等情况。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施工分包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制度要求,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支付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进度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本单位与其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细则》(皖交建〔2023〕67号)同时废止。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 关于《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起草情况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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